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9-2 14:5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省公路局及所属各省管公路路政支队、大队负责辖区内省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及所属各路路政大队、中队负责辖区内所管高速公路、二级(指汽车专用)以上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会同厅政策法规处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负责全省公路路政队伍的教育、业务培训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公路路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编报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制服及有关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审核、发证和管理工作;

  (七)参与重点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八)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二级汽车专用以上公路(含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下列路政管理许可事宜:

  1 、因施工和自然灾害原因等需全部或者部分封闭公路的;

  2 、特殊情况下需开设永久性平交道口的;

  3 、在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标语、广告等非交通标志、标牌的;

  4 、特殊情况下临时利用、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

  5 、因抢险、防汛需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 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九)负责对全厅公路的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的管理;

  (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及时修改、制订、印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文书;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全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十二)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制定的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参与接管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四)承办所辖三级和三级以下公路的下列路政管理许可事宜:

  1 、因施工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全部或者部分封闭公路的;

  2 、非公路设施需穿、跨越公路的;

  3 、开设永久性平交道口的;

  4 、在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标语、广告等非交通标志、标牌的;

  5 、特殊情况下临时利用、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

  (五)负责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辖区内公路行道树更新间伐的路政管理许可;

  (六)负责查处所辖公路上发生的重大路政案件;

  (七)负责支队全体路政员的德、能、勤、绩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和条件选配、报批路政员;

  (八)负责所辖公路路政统计报表、路政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取缔违法建筑;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参与接管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四)承办所管公路的下列路政管理许可事宜:

  1 、开设临时性平交道口的;

  2 、特殊情况下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盖临时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3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的;

  4 、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需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

  (五)监督、检查经上级许可的各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七)负责所辖公路的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路政案件、路政装备等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大队全体路政员的德、能、勤、绩考核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路政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九)负责所辖公路路政统计报表、路政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昆磨、昆瑞、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制定的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参与接管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厅许可的路政管理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对在所管路段上发现未经厅许可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以及非法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设施,应及时报告厅,并负责组织拆除。

  (五)负责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所辖公路的路政管理许可;

  (六)负责查处所辖公路上发生的重大路政案件;

  (七)负责支队全体路政员的德、能、勤、绩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按标准和条件选配、报批路政员;

  (八)负责所辖公路路政统计报表、路政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九)负责在建高等级公路的保通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省重点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昆磨、昆瑞、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应当按照厅的规定,及时组建安全保通处。安全保通处属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内设机构,其保通业务由支队负责指导,全面负责在建重点公路的前期路政管理工作,指挥疏导交通,维护施工现场行车秩序,督促责任单位在重要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以及承担安全保通和社会治安的内外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昆磨、昆瑞、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所属路政大队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制定的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接管公路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取缔违法建筑;维护公路收费和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四)监督、检查经上级批准的各项路政管理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六)负责大会全体路政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七)负责所辖公路的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路政案件查处、路政装备等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管公路路政统计报表、路政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管理机构之间因案件管辖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的上级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全体路政人员的 4 寸免冠照片、姓名、胸徽号码、本机构职责、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所管公路、各项费用标准、收费许可证、两公开一监督的举报电话等制成图表,悬挂于办公室,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每周安排不少于 4 小时的学习时间,组织全体路政人员学习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文件,研讨疑难路政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建立学习制度台帐备查。

  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所辖路段上发生的重大路政案件、因施工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中断等,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报厅公路路政管理处(值班电话: 0871-5305621 )。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号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第十八条 对路政管理许可权实行分级管理,严禁越权审批。

  上级在行使路政管理许可权时,应征求下级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下级路政管理机构自接到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征求意见表后,应在 15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具体意见,逾期不提出具体意见的,上级路政管理机构将视为同意。对下级路政管理机构的请示,上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在 15 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下级机构将视为同意。路政管理许可文件应由具体实施管理的路政机构送达。

  第十九条 交通厅每年组织一次路政业务大检查,检查、考评工作具体由厅路政处组织实施,检查结果作为对路政机构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路政执法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路政员接到举报和报案时,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一条 勘查路政案件现场、调查取证以及实施当场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路政员共同进行。在对路政案件现场进行勘查过程中,要做好自我保护和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采取暂扣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强制措施时,要根据车辆装载的货物和车辆担负的任务等情况,慎重行事,不得随意扣车、扣证。对执行抗灾、抢险等运输任务的车辆,一律不得暂扣。

  第二十四条 发生路政案件后,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赶到现场,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如有人员伤亡,应首先救死扶伤,再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路政执法过程中,要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证件、标牌、标志。

  第二十六条 路政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和尊重兴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查处路政案件的一般流程为:接到举报或公路巡查发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案情讨论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路产损失赔(补)偿决定书及赔(补)偿收据——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法律救济方式、途径——结案——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巡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落实公路巡查责任制,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路政员要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上空、地下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全方位巡查。

  巡查分为乘坐路政巡查车巡逻检查和重点、复杂路段的徒步巡逻检查。

  路政员 3 人以上实施徒步巡查应当列队成行。

  第三十条 路政巡查内容

  一查公路路面上有无泼洒、污染、堆积物、缺口、路障、履带车和铁轮车经过、挖沟引水等;

  二查公路桥梁、涵洞、通道、侧沟、截水沟有无损害、淤塞;

  三查公路跨线桥上、隧道内有无异物和损害;

  四查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五查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上空有无管线等违法架设;

  六查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有无违法建筑和非公路交通标志等设施;

  七查公路上有无违法搭接的平交道口、跳板等;

  八查经政府批准的公路养护沙石土料场、苗圃、菜地等有无被蚕食、侵占的情况;

  九查因公路改线尚未移交的原公路路产的完好状况;

  十查城镇村社附近公路两侧有无倾倒垃圾、建筑废弃物等有关情况;

  十一查公路上有无公路“三乱”行为;

  十二查经本级或上级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是否有违规行为;

  十三查收费站、服务区秩序是否正常;

  十四查公路施工作业现场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安放是否规范,同时是否有执勤人员维护正常的施工作业和行车秩序。

  第三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要全天 24 小时巡查,国道、省道每周至少巡查 2-3 次,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 1 次。遇到雨、雾、雪、凌等恶劣天气,还应对易发案的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巡查。

  第三十二条 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发现障碍物和险情要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路政员,每周上路巡查的时间不得少于 28 小时,在当天巡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载明巡查的时间、线路、发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路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编造巡查记录,致使路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或者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公路险情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巡查人员都应客观、真实、细致地填写《公路路政管理巡查日志》(见附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内勤、大队(中队、所)长审签制度,立卷归档制度。

第六章 内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准确、及时地填报路政案件统计报表。路政案件统计报表分为月报表和年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将本月份、本年度发生的路政案件全部纳入统计。

  第三十七条 路政大队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 5 日和次年的元月 10 日以前报到路政支队;地方公路路政支队(处、科)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 10 日和次年的元月 15 日以前报到厅路政处;省管公路路政支队应在相同的时间内将月报表和年报表报到公路局路政处,由公路局路政处汇总后于次月的 12 日和次年的元月 17 日报到厅路政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均应做好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为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和专项工作总结。各路政支队(处、科)的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应分别在 7 月 20 日和次年的元月 20 日以前报厅路政处。

  第三十九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一图九档”内容,使图档工作整齐化,结合路政工作规律,具体为:

  “一图”:公路管理线路图。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将管辖公路按一定比例制作为示意图,用镜框悬挂于办公室墙面上。

  “九档”:

  (一)公路路产管理档案

  1 、公路路产界定时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沙石料场、苗圃菜地以每宗地的全部图表资料、协议书、土地使用证影印件等;

  2 、公路交通标志、公路界桩、里程碑、桥涵、行道树和监控、安全、通讯等设施调查登记表;

  3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平交道口、非交通标志登记表;

  4 、经批准设置平交道口、非公路交通标志、临时设施、穿(跨)越公路设施的批准文件、协议书及设置前和设置后的图片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档案

  1、公路路产界定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的图表、资料、协议书,从起点到止点依次立卷归档;

  2、公路两侧建筑物、设施普查登记表和协议书、照片、资料等,从起点到止点依次立卷归档;

  3、根据云土发[ 1994 ] 56 号文件规定,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建筑物、设施的图表、资料。

  (三)路政案件查处档案

  1 、适用简易程序的路政处罚案件按年度奖《当场处罚决定书》合订成册立案归档;

  2 、适用一般程序的路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档,主要内容为《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处罚文书及相关资料。

  (四)路政管理信息、资料、报表档案

  1 、路政管理信息一年归一档(含上报、下发的信息、简报等);

  2 、收集路政管理工作的有关备用资料为一卷(一年一卷);

  3 、路政管理的有关报表按时间先后顺序一年归一卷。

  (五)宣传报道和好人好事备忘录档案(一年一档)

  1 、各类媒体报道路政工作的有关资料;

  2 、宣传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料(含宣传资料、宣传影相、图片资料等);

  3 、路政员好人好事事迹材料等。

  (六)路政没收物品管理档案

  1 、没收物品登记清单及处理情况记录;

  2 、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有关文件、资料。

  (七)路政装备档案

  1 、路政装备配置的有关批准文件;

  2 、路政装备的登记台帐;

  3 、路政装备的变更纪录;

  4 、路政装备的使用纪录。

  (八)文书档案

  路政机构发出的全部文件、文书档案按国家公文处理办法建档。

  (九)路政案件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与追偿档案

  1 、路政复议案件安一案一卷归档,包括交通部统一规定的各类复议文书。此档案为支队(处、科)以上路政机构立卷;

  2 、路政诉讼案一案一卷归档,包括应诉的全部材料及法院判决书等;

  3 、造成国家赔偿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全部材料。

  第四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路政案件材料的归档、装订和管理工作。路政案件应当遵循方便查阅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路政案件的立卷归档

  (一)路政案件的立卷归档实行一案立卷归档的制度;

  (二)路政案件立卷归档顺序(仅以路政大队、路政所、高速公路路政中队的路政案件立卷归档为例)

  1. 封面:应写某年某字某号路政案件;

  2. 目录:应标明某法律文书的摘要和页码;

  3. 询问笔录:应由二名以上路政员作询问人,客观真实地进行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当事人拒绝签认的,询问人可在笔录上详实注明情况、询问人应各自签名、不得代签;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5. 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6. 抽样取证凭证;

  7. 鉴定意见书;

  8.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9.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10. 违法行为通知书;

  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12.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3. 听证会通知书;

  14. 听证会笔录;

  15. 听证会报告书;

  16. 结案报告;

  17.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和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18.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19 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据;

  20. 封底。

  以上为特殊个案的立案归档,对于大量的路政案件立卷归档的项目则少得多,应据实立卷归档。

  (三)公路路政管理巡查日志的立卷归档和已结案路政案件的立卷归档卷宗的有效期为十年。路政管理机构为积累案例资料可自行决定。

第七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路政装备主要是指专用于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车载无线电、微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其他专用于路政案件现场勘察的的设备和配备给路政员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

  路政装备由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后配置。

  第四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志,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车身两侧喷印的“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单子规格为 20cm × 18cm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发声器技术参数为:音调频率( Hz ) 600-50 ~ 1500-0 ,变调周期为 0.40-0.80。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配置车载电台的,发射频率为 412.65MHz,接受频率为412.65MHz。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严格按照交通部令《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路政、运政、养征、稽查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改造。 2003年1月1日前,按原有地方性法规规定统一了标志、标识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予以保留,不再改造。2003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车型及车辆标志、标识。喷印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颜色、标识和配置示警灯的工作,由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进行招标、投标,确定改造厂家。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由交通厅负责核发,具体工作由交通厅路政处归口承办。各单位在购置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之前,应向交通厅申报。对所购车辆改造、验收合格后,统一由单位主管部门持《验收合格证》到厅路政处申办《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此证应随车携带,以备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 12月1日至12月30日,年度审验工作由交通厅路政处承办。

  第四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下列公务时可以使用示警灯:

  (一)实施公路巡查;

  (二)查处路政案件;

  (三)维护公路养护施工和公路抢险现场的秩序;

  (四)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任务。

  第四十六条 路政员对配备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调换,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接到电话和传呼应及时回复。除配备给路政员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传呼机外,其他路政装备严禁私用。

  第四十七条 公路路政装备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及时更新。路政装备更新的资金各单位应报经有关部门同意,从养路费或通行费中列支。其中:非收费公路从养路费中列支,收费公路从通行费中列支。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路政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当将自己保管和使用的路政装备全部交回配发单位。

第八章 服装管理

  第四十九条 路政员在执行公务和上班时,应当着统一的路政制服,并按规定佩带路政执法标志、标识。

  第五十条 路政制服的发放标准为:第一次着装每人配发布料和网纱大沿帽各1顶,冬服、夏服各2套,长短袖两用衬衣和内式衬衣各2件、夜光反射安全背心、雨衣、风衣和大衣各1件(套),皮鞋2双;以后每间隔1年,换发夏服1套,长短袖两用衬衣、内衣衬衣和领带各1件(条),皮鞋1双;每间隔2年,换发冬服1套;布面和网纱大沿帽随冬、夏服发放;每间隔5年,换发大衣1件;每间隔4年,换发风衣、雨衣和反光背心1件(套)。

  第五十一条 路政制服由省交通厅路政处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一律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收发、领用、结存台帐和报表制度,严禁设帐外帐、“小金库”和使用其他票据、白条进行收费或罚款,违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所收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昆磨、昆瑞、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省交通厅,由交通厅按规定支出;省公路局所属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全额上缴到省公路局,由公路局汇总上报省财政按计划支出;各交通局所属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全额上缴到交通局,由交通局报同级财政按计划支出。

  第五十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清理费、占用费的使用范围,按厅具体规定执行。

  办案经费按财务管理规定由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掌握使用,其开支情况应接受上级和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路政管理中的罚款,应严格实行罚缴分离规定,没收财物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

  路政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按交通部和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路政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路路政巡查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一)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按规定佩带必要的通讯、交通管理、防护、警械等器材。巡逻车应当装载必要的通讯、交通管理、路政案件勘查等器材。

  (二)公路路政巡查出发前应按规定着装,夜间要加穿反光背心,并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及通讯设备、临时交通标志(如停车示意牌、锥形桶、指挥旗等)、灭火救护器具、自卫防暴器等;巡查人员不少于 2人,按职责进行分工,并设兼职安全员1—2人;车上不得搭载非法执勤人员。

  (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路政巡查时须开启示警灯,遇紧急情况应同时鸣警报器,停车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关灯。实施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时,驾驶员及前排巡查员必须系安全带。

  (四)巡逻时一般在最后侧车道上行驶。无紧急情况,汽车时速不超过 60KM/h,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遇有紧急情况或交通堵塞时,可以在超车道或路肩上行驶,在超车道行驶最高时速控制在80—100KM/h以内;在路肩上行驶最高时速控制在40—60KM/h以内;停车时应将车停在紧急停车带或靠右侧边道或路肩上,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

  (五)巡查车在起步前、行驶中、停车时均须注意前后左右道路情况及障碍物情况,确保安全。

  (六)路巡人员处理紧急事件必须横穿高速公路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疾步通过,夜间通行时应向路面加晃强光手电。

  (七)巡查中发现停靠车辆或有人拦截时,应距其 30米外在硬路肩上停车,由主要巡视人员下车处理。在问明情况或做出初步处理前,汽车发动机不能关闭,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

  (八)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须停车处理时,应停在违法车辆后面进行处理;在高速公路上处理违法行为应将车停在违法车前面进行处理。

  (九)巡逻时需要违章车辆停车的,应当指挥违章车辆停在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应避免指挥违章车辆在公路弯道、坡度较大和桥下等视线不好的地点停车。

  (十)遇雨、雪、雾天或路面结冰或违法车辆行驶时速高于 100KM/h时,一般不予追随或令其停车。

  (十一)巡逻车需要开道、押运货物时,应开启警灯,防止其他车辆穿插车队,并注意保持行车间距减速慢行。

  (十二)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提高警惕,注意自身安全。停车检查时,不得将头伸入被检车辆车窗内或脚踏在被检车辆的踏板上。

  (十三)巡查时发现公路标志、标线、施工标志等设施损坏时,要记录清楚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公路路政案件现场处置安全操作规程

  (一)公路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交通堵塞、公路塌方、损坏、侵占公路路产案件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报告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二)凡是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置警戒区,即:用锥形筒在现场摆放,锥形筒距离现场 5—10米不等;现场前后100米设置“减速慢行”标志,以避免其他车辆出现事故;同时,应当指挥车辆从警戒区边缘绕行。

  (三)公路路政人员进行勘查时,须由兼职安全员在设置的警戒区附近负责安全情况,方能进行勘查。

  (四)按规定勘验现场并恢复交通后,应当在不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办理其他程序。

  (五)遇有人员伤亡或可能引起爆炸、起火的事故,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急救、交警、消防部门赶到现场,并协助其维持交通、疏散人员、参与救护等,同时防止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侵害。

  (六)遇易燃、易爆、放射、剧毒及腐蚀物质泄漏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封闭现场,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路政人员一般不得接近载物车,并需将巡逻车停车安全的地方,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禁止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

  第五十九条 恶劣气候路政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一)冰雪天气公路行车的主要问题是路滑及制动失效。冰雪天气车速一般限制在高速公路为 60KM/h,一般公路为40KM/h。安全行车间距应控制在50—100M以上。

  (二)雾霜天气的路政安全管理

  在雾天行车的主要障碍是能见度及视距错觉,雾况不同视距也不同。一般为:能见度在 200M以上(薄雾),车速可按原规定不受特殊限制,安全行车间距应大于100M;能见度在100—200M雾中,车速不应超过40—60KM/h,安全行车间距应大于100M;能见度在100—50M的大雾,车速不应超过30—60KM/h,安全行车间距应大于100M;能见度在50M以下的大雾,车速应控制在10—30KM/h,指挥交通时应按大于50M的间距控制放行。

  (三)风雨天气的路政安全管理

  雨天及大风天气,特别是遇到大暴雨和与行车方向垂直的横风时,可根据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把握车速。

  (四)在雨、雪、雾、风等恶劣气候发生路政案件现场时,应在距现场 500米以外或公路出入口处设置限速或变更车道标志,以提示其他车辆选择相关道路行驶,以免受其影响;待事故处理完毕撤离现场时,则应立即恢复交通,确保公路畅通。

  (五)在恶劣天气中一般不进行设卡定点执勤和追踪违法车等工作。

  第六十条 公路作业现场、安全保通管理

  (一)公路路政在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养护施工、公路绿化、公路验收、公路检查等情况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路专项安全保通工作方案。

  (二)公路建设指挥部、公路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服从服务于安全保通工作大局,确保公路建设、公路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安全保通管理主要通过设置标志,改变某一区段的交通流量来引导车辆安全通过,并保证施工、作业、管理人员的安全。

  (四)作业现场公路安全保通可分为五个区段:

  1.警示区段:在距作业场800-1000米处设置警示区,以提供行车状况改变揭示。设置警告标志、第一级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作业、减速标志或现场标志、前方车道变化标志等,标志间距按50-100米设置,最末标志距下一段的距离不少于50米。

  2.前渐变区段:在距警示区50米距作业区750米处开始设置前渐变区段,以引导车辆逐渐驶离正常路线进入改道地段。可设置禁止驶入标志、指向标志、第二级限速标志、隔离标志等。该区路段的长度可根据该路段限制的车辆与车道宽度决定。一般为限制的车速越慢,渐变区的长度越短;车速越快,渐变区的长度也随之加大。

  3.缓冲区:在作业区和前渐变区之间设一缓冲区,以提供误入作业区时的刹车空间,禁止停放车辆,不准人员滞留,设置隔离装置、路障,第三级限速标志等,区段长度为限制车速的0.4~0.5倍。

  4.作业区:即施工、事故现场等的活动区域。在该区应设置隔离装置、导向标志,夜间应配备警示信号灯。这段长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5.后渐变区:在作业区后设置后渐变区,以引导车辆驶回正常车道。在该区应设置隔离装置、作业区终止标志,区段终止标志。区段长度为30~50米。并在100米处设置解除限速标志、禁止标志超车标志等。

  (五)各种标志、装置必须按统一按标准作为反光式标志,昼夜均可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路政案件是指:

  (一)在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路政案件;

  (二)涉外路政案件;

  (三)经济损失在 5万元以上的路政案件;

  (四)因作用公路引发的诉讼案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厅下发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中附件由厅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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